以房贷与赡养为由,能否下调抚养费?-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生活的复杂洪流中,一些离婚后的父母,可能会因背负房贷压力,同时还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而萌生出降低抚养费的想法,那么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来看,这种诉求是否合理?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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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黑。202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黑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离婚后,黑先生依约按时支付抚养费。

2024年10月,黑先生突然向白女士提出:因自己离婚后购置了新房需要长期还贷,且其父母均年事已高需其赡养,故无力继续支付约定的抚养费,主张自2024年11月开始将抚养费降至每月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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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女士断然拒绝,反驳道:双方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了抚养费每月3500元,且对方离婚后收入情况并未出现重大变化,所以不同意减少抚养费。双方虽经多次沟通,但均不欢而散。于是,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2500元。

那么,黑先生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上述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约定,既包含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也包含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出现则离婚协议内容不得轻易更改。

本案中,黑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能证明其离婚后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或其劳动能力显著降低等情形;至于其主张的购买新房需要还贷等情况系为改善生活条件而作出的决定,且双方离婚时男方父母已年事较高需其赡养,即赡养老人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即存在的义务,并非是离婚时无法预料的情形。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驳回黑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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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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