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和A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旅游服务活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合同服务费共计10万元。

合同约定,合同期内A公司需要为白某提供1次固定路线国外旅游,10次国内游。截至到2020年1月,A公司仅为白某提供了5次国内旅游。

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A公司一直没有为白某安排旅游行程。

2020年4月,合同到期,白某和A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A公司提出可以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但拒不同意解除合同。

白某向律师咨询,问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A公司拒绝解除合同,白某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2020年1月,中国爆发了新冠疫情,我国政府针对疫情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从而导致旅游合同出现了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面临较大风险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文件规定,笔者建议,在疫情期间,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变更旅游合同,延长履行期限

因疫情无法出门旅行,旅游合同可解除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对于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提供旅行合同服务的一方应当积极和旅行者进行沟通,变更旅行合同,可以将旅行合同期限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2、解除旅游合同

双方就变更旅游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合同应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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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双方在解除合同,处理退费问题时,主要应遵守以下原则:

(1)旅游企业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国内游应按照国家或省市交通、旅游等部门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以及按照大型旅游平台企业以及景点景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

(3)出境游应按照相关目的地国或地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

(4)旅游企业对于不能退返的费用,应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

3、旅游合同当事人对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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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白某不同意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只要求解除合同的,A公司应当与之解除合同,并应根据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给白某。如果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白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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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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