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时,很多人认为交纳保费后,保险就立马生效,但实际上很多保险公司是将保险起算时间记载为次日“零时起保”,致使出现事故时出现保险的“空白期”。

上午买车险,晚上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如果在“空白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王某驾驶的货车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保险单载明投保时间和收费确认时间均为2021年12月23日10时59分,特别约定该保单自收费确认时刻起即时生效。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载明收费确认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10时59分,保险期间自2021年12月24日0时0分起至2022年12月23日24时0分止。

2021年12月23日17时35分,王某驾车与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车内乘车人受伤,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和乘车人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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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于此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没有异议,同意理赔,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未发生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内,因此拒赔商业三者险。

而王某却认为商业三者险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无效,从缴费时起,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群益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案中,投保人为一家企业,2021年12月23日10时59分投保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即刻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故涉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于2021年12月23日10时59分成立并生效;根据上述法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即保险期间具有可协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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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已及时交付投保人,保单上明确记载有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2021年12月24日0时0分起至2022年12月23日24时0分止,故保险公司应在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未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故不属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主张商业险承担保险责任的这项诉讼请求,交强险不足以弥补伤者损失的部分由全责方王某承担。

对于“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裁判指出: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被保险车辆系新车)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应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零时起保”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当投保人并非首次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投保人是企业,或者被投保机动车系营运车辆等可以确认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条款熟悉时,应减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认定“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

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货车投保人是企业,区别于家庭车辆初次投保的一般人,且公司自2017年起便投保商业险,对商业三者险于次日零时生效应有一定认知,酌情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认定“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

律师提醒

这里提醒各位给爱车投保的朋友,要多多关注保险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尤其是非新车车主和非首次投保企业车主,如果发生上述案件类似情况,法院是有可能减轻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进而认定“零时起保”条款有效的。但如果保险公司未就“零时起保”做任何的提示说明,车主也可以依据格式条款主张“零时起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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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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