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保险逐渐成为了家庭标配,不少家长选择为孩子购买保险,以确保他们未来的生活安全。

然而,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父母购买了保险,这钱还能退回来吗?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一起来看看

老人花20多万为儿子投保,儿子却不知情引发官司!律师:合同无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近日,王先生的母亲因意外不幸离世,在整理遗物时,王先生无意中发现其母亲在某保险公司以王先生为被保险人购买了数份“两全保险”,这些保险的总保费高达20余万元。

虽然王先生当时已成年,但对母亲购买保险事宜一无所知。

之后,王先生便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仅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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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巨大的保费差额,王先生深感困惑与疑虑。鉴于通常只有投保人有权申请保费的返还,而他的母亲(投保人)已经离世,因此,自己作为继承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其母生前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吗?

群益普法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两全保险”的本质。两全保险是一种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的人寿保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可以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因此,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生存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责任,而设定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作出了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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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两全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同时包含满期生存与身故保险责任,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如果没有身故保险责任,只有生存保险责任,投保人很可能不会选择该类保险产品,若仅将涉及身故保险金的部分条款确认无效,而生存保险金部分条款继续有效,将严重违背投保人的投保初衷。同时保险合同的内容虽约定了期满生存的保险责任,但其中身故保险责任的道德风险并未因其具有其他保险责任而消失或减弱,因此,应当认定保险合同整体无效。

本案中,根据王先生陈述的事实可知,王先生事先对其母为其购买两全保险合同事宜毫不知情,保险合同投保书被保险人处签名均非王先生所签,王先生事后又不认可所涉保险合同。

所以,王先生在其母去世后,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两全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返还其母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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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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