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中,主播仅凭个人一般都很难运转,很多人都会选择与经纪公司签约,由公司负责对其进行培训、包装、推广。

但为防止主播不服从安排或者在人气上升后解约,经纪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约束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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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播和经纪公司“闹掰了”,是否一定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呢?

今日案例

某网络公司与王小姐签订《网络达人孵化协议》,协议约定:某网络公司拥有某平台的合法运营资源,拥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网络资源,约定由某网络公司独家负责王小姐全球范围内的一切视频、直播、带货、演艺等经纪事务。

双方确认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王小姐作为某网络公司旗下达人认真履行协议,服从公司的规划和直播安排。王小姐保证,未经某网络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除某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

如王小姐违反前述约定,应按以下方式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

a.违约金数额为100万元。
b.违约事实发生时王小姐直播账号粉丝数量乘以1元/个的方式计算违约金数额。
c.违约事实发生时,王小姐从某网络公司及/或某网络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税前直播收入、合作费用、保底收益等)之和的5倍金额。
上述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为此,某网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丰富的互联网资源对王小姐进行包装与推广,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红的专属服务资源和专属服务产品、音视频作品制作与宣发、互联网宣传推广等,为王小姐提供了充分的曝光机会。

后王小姐与某网络公司合作沟通不顺畅,公司安排的时间与个人其他事项时间冲突,双方之间合作存在矛盾等原因欲解除《网络达人孵化协议》。

群益普法

这种情况下王小姐是否应支付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呢?违约金数额应以多少为准?

本案中,王小姐欲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方,给某网络公司造成了已投入的成本损失以及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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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的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所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100万元,或以违约事实发生时王小姐获得粉丝数量乘以1元,或平台营收的5倍金额作为违约金,但某网络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多种因素,具有不确定性,且某网络公司不能证实其在合同完全获得履行后的预期利益将达到100万元。至于某网络公司的前期投入、维护及管理成本等,亦并非专为王小姐个人单独发生,可继续提供给与其签约的其他主播使用。

因此,违约金达不到合同约定的100万元。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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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信艳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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