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某公司董事长黑先生代表某公司让黄先生为其建设1400平方米的车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工程总价款285万元,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黄先生于2015年10月30日按时交付工程,现某公司已经投入使用将近4年。

但某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

工程已完工使用,285万元工程款不给我,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21日,黑先生代表公司出具欠条“今欠到黄先生工程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元整(2850000元),三个月结一半,六个月结清。”并有黑先生的签名与落款日期,但并未履行。

2018年7月6日,黑先生代表某公司出具欠款利息说明“欠黄先生的工程款按合同执行,逾期部分按年利率24%(月息2分)付至到付清为止。”尾部有黑先生的签名、捺印及落款日期,但又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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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黄先生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某公司、黑先生向黄先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5万元整,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655500元,共计人民币3505500元;

2.判令某公司、黑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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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某公司辩称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讼请求,黄先生提出的合同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关于这个合同的正式报价也没有,黄先生没有建房的资质。

经询问,某公司称黑先生系其公司总经理,涉案车间在某公司经营场所内且属于某公司所有,并由某公司使用。

某公司称建造车间系黑先生自己的决议,公司当时提出过异议,但没有提交公司会议纪要予以佐证。

某公司对于黑先生的行为不予认可,该工程款应由黑先生个人支付,因黑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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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是谁拖欠了黄先生的工程款呢?

律师分析: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黄先生提交的欠条、欠款利息说明等证据,法院会认定黄先生与黑先生之间存在关于车间工程的口头协议。

本案中,某公司承认车间系其公司所有,且一直由其公司使用,该车间位于某公司营业场所内,故对于车间的建造行为,该公司并非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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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称其曾对该项目提出过异议,但并未提交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项目完成后,涉案车间一直由其使用,

即便诚如某公司所述没有其授权,但其对涉案车间的使用行为也应是一种追认,

加之某公司自认黑先生任其总经理职务,

故法院认定黑先生系代表某公司与黄先生之间达成口头协议。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黄先生没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故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口头协议应属无效。

现涉案车间已由某公司投入使用,故黄先生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故对于黄先生要求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285万元的工程款的诉求法院会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本案中,2018年3月21日黑先生出具欠条称将工程款三个月结一半,六个月结清。

此外,2018年7月6日黑先生出具的欠款利息说明中,自认对逾期部分的利息按年利率24%(月息2分)付至到付清为止。

故黄先生要求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诉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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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先生工程款285万元;

二、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黄先生工程款利息655500元。

律师建议: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双方之间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因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内容很直观,产生争议按照合同约定走即可,也可以规避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要求第三人出具书面东西,最好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后期履行,对债权人而言,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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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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