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讲述了印度神油店老板程勇日子过得窝囊,店里没生意,老父病危,手术费筹不齐。

前妻跟有钱人怀上了孩子,还要把他儿子的抚养权给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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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店里来了一个白血病患者,求他从印度带回一批仿制的特效药,好让买不起天价正版药的患者保住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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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般不愿却走投无路的程勇,意外因此一夕翻身,一跃成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独家代理商,

并由最初的谋利转变为后来的通过平价特效药救人无数,

最后却因贩卖假药被抓起来,众多病人请愿的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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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电影不但使许多人开始关注白血病病人,而且引发了人们对情与法之间关系的思考。

其实该部影片并非虚构,它是来自于一个真实的案例:陆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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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由于必须服用“格列卫”控制病情,他两年就花了50多万人民币。

后来,他接触到了印度药企生产的一款仿制药时就把自己作为实验对象。

确定有效之后,陆勇便把药物推荐给更多病友,并代购仿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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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陆勇帮助白血病病友从印度规模性地购入格列卫的便宜仿制药,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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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随着调查逐渐浮现在公众的眼中。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还有600多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向检察机关写信,认为陆勇因“好心”涉罪,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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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因此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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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件中,检察院平衡了法与情,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我们回到电影里提到的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药品代购”。

本影片中程勇正是因为代购仿制药品,才会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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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代购药品(影片中为仿制药)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刑法》第141条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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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法律中关于假药的判断并非基于科学层面的药物成分的真假,而主要考虑药品是否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所以,不管是有专利的药品,还是影片中提到的无专利授权的仿制药品,

只要未经中国药监部门检验,均以假药论处(2019年12月1日之前)。

如果严重的话,则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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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律的角度,单从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对专利药品的保护并无不当,

如果“假药”可以代替真药,

那么知识产权所有的公司前期投入研究的人力财力无法取得回报,

以后便没人会去研究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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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圈流传的一种说法:靶向药之所以昂贵到卖几万元,那是因为你买到的已经是第二颗药,第一颗药的价格是数十亿美金。

但它却于情不合,

正像影片老太太中所述:“我病了三年,四万块钱一瓶的正版药,我吃了三年,房子吃没了,家人被我吃垮了,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便宜药,你们非说他是假药,那药假不假,我们能不知道吗?那药才卖五百块钱一瓶,药贩子根本就没有赚钱,谁家能不遇上个病人,你就能保证你这一辈子不生病吗?你们把他抓走了,我们都得等死。我不想死,我想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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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对救命药品必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边是对一些经济穷困的患者的保护,这其中暴露的是法与情之间的一种现实困境。

是该保护药品研发者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利益,还是该解决患者买不起救命药的现实生存问题?

法和情该如何维持或达到一种平衡,这也许是电影想表达给我们的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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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程勇说过一句:他犯法,什么处罚他都接受,但是他看着那些病人,他难受,虽然当时他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他相信未来会改变的,而且他希望这一天早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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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后续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新增的第11条规定: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是指出,

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2019年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

将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药拟制为假药的规定删除,即“非法进口药”不再被认定为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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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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