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正在催生新的用人模式。

就在西贝称“快撑不下去”的时候,盒马鲜生率先伸出援手,提出“借用”西贝员工并支付薪酬。

此后,沃尔玛、阿里、苏宁、联想等巨头亦先后跟进。

人们将这种模式称为“共享员工”。

单位共享员工,共享期间的员工权益如何保障?-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实上,“共享员工”并不算是一种新的模式。

早在1949年,这种用人模式就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

在国际市场上,它的名字叫作“灵活用工”。

在当下的环境中,“灵活用工”模式能够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如果“共享员工”在输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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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通过第三方,共享员工协议确定员工与输入企业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输入企业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输出企业为共享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但由于输入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

员工所受事故伤害发生于输入企业,

则由于缴费单位与事故发生单位不一致,

所以共享员工存在着无法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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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输入企业与共享员工之间被认定为借调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间合作借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员工在用工企业工作期间受伤,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合作企业双方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补偿办法结算费用。

共享员工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输入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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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共享员工与输入企业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共享员工可以要求输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但如果输入企业未为共享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输入企业面临赔偿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风险,员工亦面临企业赔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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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

1、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即使输出企业已经为共享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但在前往输入企业工作时,共享员工可以要求输入企业再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这样共享员工在输入企业发生事故伤害时,可以由输入企业申请工伤认定,

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输入企业分别承担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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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输出企业和输入企业,应当在签订协议时就工伤缴纳、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为了能够转嫁单位的风险,输入企业也可考虑是否为共享员工另行购买商业保险,

具体是否购买,购买金额等以协议方式进行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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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入企业应当提供劳动保护,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更要注重对员工的健康保护,应向员工提供口罩、手套、酒精等必要的防疫用品,

同时为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物质支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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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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