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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悬疑剧《消失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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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为报复杀人,却不知人早已死亡,保安要负责吗?看看律师怎么说!-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天才女法医谷雨偷偷潜进精神疗养院去执行伪装侦查任务,没想到自己的卧底计划被一桩突如其来的凶杀案破坏,甚至差点被诬陷成了凶手,她也在机缘巧合下结识了飒爽的女刑警白鹭,2人不断挖掘线索,从蛛丝马迹中揭开犯罪真相。

本片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杀害已死之人,要负责吗?

精神疗养院汤院长的意外死亡,打破了表面的平静。男孩李桦意外撞见了精神疗养院竟非法抽取病人血液,之后李桦便消失了。本打算领养李桦的保安队长察觉后,决定为李桦报仇,用刀杀害了汤院长。但汤院长的尸检报告显示,保安队长刀刺之前,汤院长就已经中毒身亡了。一保安为报复杀人,却不知人早已死亡,保安要负责吗?看看律师怎么说!-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群益普法:

保安队长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知道对方已经死亡,其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且客观实施了用刀捅刺的行为,如果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看,应该以犯罪论处。

根据法医的鉴定,保安队长刀刺之前,汤院长就已经中毒身亡了,因此保安队长用刀刺杀的对象只是一具尸体,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事实认识上的对象错误。这种对象认识上的错误,必然导致客体不能犯的结果,法理上客体不能犯归属于未遂犯之中。因为被告主观上是要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的,而其实施的行为也是把被害人当作有生命的人来对待的,故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

有人认为保安队长的这一行为缺少犯罪客体,不为罪。律师认为是有客体的。客体和对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认为对象死了,客体就不存在。任何犯罪不能缺少客体,但可没有对象。本案例的这一行为无疑是指向人身权利的,从保安队长的主观认识上来说客体是存在的,只不过发生了对象认识上的错误,因而没有达到对客体的实际侵犯,如果不是对象错误,客体的侵害结果即可达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十分明显的,故属于犯罪未遂。

制毒、贩毒有什么法律后果?

白鹭和谷雨一直调查的毒品线索终于有了眉目,警方接到报警称发现大量尸块,经检测,尸块是来自精神疗养院的四名病患,死亡时间已有三个月。经检验,法医们在尸体中发现了一种涉毒药物,所有的线索再次指向精神疗养院,以病人身份隐藏在疗养院的郭玉平,为了治疗孙子的白血病开始研发药物,并与疗养院院长、医生串通利用病人进行药物实验。因药物带有致幻作用,郭玉平为了赚钱又将药物制作成毒品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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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剧情中,郭玉平为治疗急性白血病研发的药物,具有致幻作用,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如果被规定在国家管制药品之列,则会被认定为是毒品。制造毒品不仅包括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的加工、配制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郭玉平制毒、贩毒的行为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参考消息、文献
1.https://weibo.com/2087169013/NhfyAzcef?refer_flag=1001030103_
2.罗建林,谢应章,罗书平.误认尸体为活人加以杀害应定何罪[J].法学,1983(05):047.

一保安为报复杀人,却不知人早已死亡,保安要负责吗?看看律师怎么说!-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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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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