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有个传统习惯:就是结婚买房,似乎没有房子婚姻就不可靠。

殊不知即使有了房子婚姻关系也不一定牢固,如果感情没了就什么都不是了,即使用十头牛也拉不回对方的心,甚至还会为了经济利益翻脸不认人,当初的山盟海誓顷刻间都化为泡沫,有的夫妻更是为了曾经辛苦构建的“爱巢”而开撕。

老婆出钱买的房子登记在老公名下,离婚时房子归老公?-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前几天急匆匆来咨询我们的白女士就遇到了类似问题:

白女士与黑先生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0年开始租房同居。

同居期间二人就开始规划日后的婚姻生活,不想结了婚还租房住,于是就讨论买房事宜,但二人家庭条件、各自经济能力差距较大,最后白女士自愿独自承担首付款50万,同时还同意购房人写成男方名字,这样做只是为了男方“有面子”,而且自认为二人迟早结婚,结了婚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因此,2011年7月黑先生就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用白女士给他的50万支付了首付款,剩余130万房款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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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

婚后,白女士每月收入用于偿还房屋按揭还款,黑先生负责家庭日常开支,于2018年还清全部贷款。

后来二人感情逐渐变淡,时常因为孩子教育、生活消费等问题频频发生矛盾,2017年开始黑先生还有了婚外情,一开始白女士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幻想继续维持家庭生活。

殊不知,第三者却找到她单位与她进行谈判。

于是乎,白女士最后的底线因此被突破坚决要与黑先生离婚,要求黑先生从婚房中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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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冷冷的回应道:要走也是你走,这房子是我的,大不了我补偿你一些婚后贷款。

听到这个回应,白女士彻底懵了,这不是自己辛苦供给的房子吗?

虽然写在对方名下但不也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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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白女士的这些困惑我们具体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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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诉争房产系黑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首付50万也以其名义支付,婚后进行还贷,对于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白女士可以主张分割,这是没有争议的。

那么对于首付部分,是属于黑先生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我们就要看白女士有没有证据去证明首付款由其出资的事实了。

假如白女士有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各类证据去证明50万首付款系其所出,由黑先生出面代为支付,且购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那么个人认为该房子虽登记在黑先生名下,该套房子白女士仍可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对整个房子价值要求分割;

但是相反,如果白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该首付款系其所出,则只能分割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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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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