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国金融法律关系,维护社会金融市场秩序,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非法放贷纳入刑事案件的管辖范畴。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对民间借贷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需要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和之前相比又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民法典》来了,关于民间借贷的亮点变化解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出借人出借资金不能收回或者债务人无力偿债、现金出借导致借贷关系难以证明以及因为借款协议约定不明导致利息不被支持等风险。

随着《意见》的出台、最高院《新规》及《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在原有的基础上,也有了新的变化。

《民法典》来了,关于民间借贷的亮点变化解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1、出借人出借行为违法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民事方面则可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根据该规定,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不特定对方出借款项的,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民法典》来了,关于民间借贷的亮点变化解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新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其中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无效属于《新规》新增加内容,该行为不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新规》规定,出借人有上述行为的,也会产生所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来了,关于民间借贷的亮点变化解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新规》本次修订改变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形成“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这一模式。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否则,则会导致利息约定条款无效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来了,关于民间借贷的亮点变化解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3、《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主要责任属于债务人一方。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以降低诉讼时自身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国家大力整治民间借贷乱象,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刑事犯罪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风险意识,避免涉足经常性向陌生人放贷、高利放贷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借贷行为,做到夫妻共债共签,大笔的借贷行为不要以现金方式支付,尽量做到“借款必留痕”,通过多种方式保证资金安全,合理的预防及规避法律风险。

《民法典》来了,关于民间借贷的亮点变化解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邵先梅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