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和老黑因劳资纠纷双方发生矛盾,老黑多次伙同他人到小白所在单位闹事,骚扰小白,并对小白进行威胁和恐吓。

小白不堪老黑的骚扰,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将老黑刑事犯罪的判决书向警方出示,要求警方追究老黑的刑事责任。

老黑认为其刑事判决信息及其他信息属于其个人隐私,在老黑多次制止小白的情形下,小白仍然坚持向他人透露该信息。

报警时将对方的刑事判决书告诉警察,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老黑认为小白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白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黑的刑事犯罪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公开,其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其次,小白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在公安机关询问的过程中,对所了解的老黑的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的过程,也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因此,老黑要求小白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老黑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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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什么是隐私权呢?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隐私权呢?对于隐私权我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保护措施呢?

我国法律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隐私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范围,故其构成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一主观要件。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行为人的过错形态影响到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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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需要违法行为的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但本案中,老黑已经被法院公开的刑事判决书,不属于隐私权范围,其他人对其公开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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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需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外溢”及私域生活受到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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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具有因果关系。既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权利主体因该侵权行为而导致人格利益受损。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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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隐私权概念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形式等。任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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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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