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顺路搭便车

大家肯定不陌生

上下班、逛街、旅行……

生活中

谁还没搭过几次便车呢

可是

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

这责任怎么划分

好心搭载的司机需要担责?

男子好心让邻居搭便车,出事故遭索赔20万,法院:好意同乘减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2020年12月1日凌晨,李先生驾驶汽车上班,王女士是李先生邻居,因为两人单位邻近,早起上班的两人相遇,王女士提出搭乘李先生车辆,李先生觉得都是邻居,王女士又主动提出,没好意思拒绝,遂让王女士搭乘了自己车辆。

王女士没有提出给费用,李先生觉得都是邻居,相互帮助也没什么,所以也没有让王女士支付任何费用。

男子好心让邻居搭便车,出事故遭索赔20万,法院:好意同乘减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当时天还没有亮,视线并不是很好,在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撞到路中一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和王女士均受到伤害,王女士治愈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先生就此次单方事故,负全责。

此后,李先生与王女士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群益普法

在因搭“顺风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驾驶人基于善意同意他人搭乘,而且搭乘基本都是无偿行为,若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车辆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又当如何划定呢?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驾驶车辆出于善意帮助目的,搭乘王女士且李先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行为,且本次事故中,李先生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而公路管养中心因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

而王女士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没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故最终判决李先生承担50%的责任,王女士自己承担30%的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帮助或者互助的目的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一种非营运行为,无盈利性质。这种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依据该条规定,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是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二是无偿搭乘,三是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如果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即使存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也不得据此减轻赔偿责任。

男子好心让邻居搭便车,出事故遭索赔20万,法院:好意同乘减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