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七个月女子与情人开房时,突感不适,最终因羊水栓塞死亡,其丈夫得知后,怒将情人和宾馆告上法庭索赔50万,这责任到底谁来担?
今日案例
黄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本该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一个男人的出现,变的支离破碎。
一次偶然的机会,黄女士认识了贺先生,两人互生情愫,久而久之,黄女士与贺先生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频繁在一家宾馆幽会。
某日,贺先生再次约已经怀孕7个月的黄女士见面吃饭。饭后,他提议两人去他们常去的宾馆开房。黄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了贺先生,但最终还是同意了。
到达宾馆后,宾馆老板见两人是熟客,便没有为二人登记,直接给二人开了一间钟点房。
进入房间后,两人开始亲热,但就在这时,黄女士突然感到极度不适,脸色苍白,呼吸困难。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状况,贺先生惊慌失措,担心两人的关系被发现,便匆忙打电话给朋友毛某求助。
毛某赶到后也束手无策。直到这时,贺先生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遗憾的是,由于抢救不及时,黄女士不幸去世,她腹中的胎儿也未能幸免。
后经鉴定,黄女士的死因是羊水栓塞导致的呼吸衰竭。
黄女士的丈夫得知后愤怒不已,随即将贺先生和宾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
群益普法
在这场悲剧中,各方责任应如何划分?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黄女士与贺先生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在涉案宾馆开房发生关系。事发当天黄女士明知自己已怀孕七个月,其应当意识到在该情况下与异性约会并意图发生关系可能会对自己身体健康带来危害。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黄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与黄女士长期保持情人关系的贺先生,在事发当天二人吃饭时,明知黄女士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仍将怀孕七个月的黄女士带到宾馆并意图发生关系,贺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另外,在黄女士身体情况危急之下,贺先生担心与黄女士的关系暴露,没有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而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这与黄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3.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进行登记,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如实登记。
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实黄女士的死亡与宾馆经营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宾馆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宾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加强住宿登记管理,而贺先生、黄女士均在未提供个人身份证的情况下,宾馆经营者仍为二人开具房间,造成黄女士死亡事件的发生,因此宾馆对黄女士的死亡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黄女士自己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贺先生承担27%的过错责任,宾馆经营者承担3%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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