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微信聊天证据,都需要注意什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随着微信应用的普及,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大众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内容,而在争议发生时,也经常需要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项证据提供给法院。事实上,并不是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就能采纳的,一个不慎就会被认定无效。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呢?

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效证据需要要同时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者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者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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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的。通过违法侵犯他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获得的证据往往不能采用。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下列因素:

微信聊天记录根据形成的方式进行分类,包含文字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以及图片记录,在形式上分别属于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符合证据的分类,而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还要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定。

1. 使用人的身份

对于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应当能够确认所属微信号确为当事人本人的微信号,记录确为当事人本人在案件涉及的特定时间段内所发消息。因为微信没有实现实名制,有的微信账号并非通过手机号绑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陆,微信昵称也并非使用者真名,此时如果无法证明微信使用者是当事人,那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没有联系,即不存在证据的关联性。

2.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完整性

对于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完整性,所证明的事实清晰。同时,记录应当保留原始记录,人为的转移保存载体,或者刻意部分截图保留,证据的证明力都会明显下降。

3. 不同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取方式不同

微信聊天记录包含多种形式,如文字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以及图片记录,针对每种形式,提取方式会有不同。

首先文字记录,包括与好友私聊的文字记录,群消息的文字记录,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图片记录,包括在与好友私聊中的图片,朋友圈发出的图片以及公众号中的图片。将图片作为证据时,需要将相关的文字等其他形式记录同时进行保存,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语音记录的提取中,则需要侧重体现声音的真实性,一致性,语音必须保证未经过任何删减。

另外,对于微信记录,善用微信“收藏”功能将原始记录进行保留也是一条很好的途径。

来源:微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