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白先生系某科技公司小股东,同时又任公司项目执行经理。黑先生系某科技公司大股东,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该科技公司预留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员工可以借支备用金用于公司业务拓展,并不定期将支付凭证拿回公司报销。

后因白先生与黑先生发生矛盾,白先生辞去了在该科技公司所任职务。

之后,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白先生,诉称白先生在某科技公司借支备用金120万元,除已报销的70万元,尚欠50万元未予偿还,要求法院判令白先生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

笔者接受白先生的委托代理此案后,认真听取了白先生的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梳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返还。

而该科技公司与白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又存在股权出资关系,白先生借支备用金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且白先生借支的备用金已经用于公司业务支出,但该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却以发票不符为由不予报销,白先生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反而为公司创造了收益。

最高法院曾作出《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认为职工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款项处理公司事务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职工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所以笔者建议法院应驳回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该科技公司与白先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公司内部上下级的管理关系,是内部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白先生“借支”备用金用于公司业务支出是为履行工作职责而为的行为,其用途为工作用途,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而非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白先生的“借支”行为应适用劳动法以及单位财务制度规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上述案件结束后,笔者又在检索几个类似案件。

笔者发现,原告公司方曾就此类纠纷以“民间借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起诉员工,但大多数案件以案件不属于法院诉讼管辖范围或诉讼主体不适格(如员工不属于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理由驳回了起诉。

而在劳动仲裁实践中,一些劳动仲裁机构也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公司方面的仲裁申请。

因此,通过上述案例,站在单位立场上,笔者有必要提醒相关企业:如单位确需建立“财务借支”制度,应明确借支归还、报销的流程和期限,并注意与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相衔接,确立相关的惩戒制度,以避免员工久拖不报或以不合规的凭证报销,从而避免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董世昌律师

个人简介:

董世昌律师,自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河北某法院任审判员近十年,期间办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于2007年至北京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至今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上百件,经验较为丰富。在非诉法律服务中,能够与其他同事分工配合、密切协作,并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在办理诉讼案件中,能够娴熟掌握相关法律,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损失。

擅长领域:

投融资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人事争议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另外对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亦有丰富诉讼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