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生活处处与网络相关,动不动需要注册一下,绑定一下。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是不可避免的,更可怕的是我们似乎开始对信息的泄露习以为常。当接到莫名的推销短信、骚扰电话,我们会厌恶、愤怒,后来我们开始学会调侃,慢慢归于无感,对个人信息泄露我们是否只能被动接受呢?

 

首先,《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需经用户/消费者本人同意。对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下次收到不喜欢的推广信息,记得对商家大声say no)。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所以,当我们发现个人信息被泄漏或者被垃圾信息侵扰时,首先可以和经营者、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交涉,要求他们停止侵害。

律师随笔 |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如果经营者、网络服务者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该怎么办呢?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仅仅是被侵权人,谁发现都可以),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消协、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等);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及罚款金额。
除了举报、控告外,作为被侵权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赔偿金额要结合具体的情节,造成的损害,侵权方获利金额等具体分析。
 

问题来了,如果泄露的是具体的个人信息会侵犯隐私权好理解,那如果侵权方只是泄露了没有名字的手机号,而且手机号本就是让别人知道的,这算不算侵犯了隐私权呢?

首先,手机号码系公民在通信活动中的身份识别数字代码。同时,在“手机实名制”政策下,手机号码与公民的特定自然人身份相关联,被大量使用于银行卡办理、网络授信等信用活动。

一般而言,手机号码虽在机主特定使用范围内具有公开性,但并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保护。

如果你觉得以上的方式对于侵权方来说不够有威慑力,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不守职业道德,辜负别人信任处罚会更重)。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不是当事人同意提供的都算非法获取)。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是单位要求的,个人也有责任哦),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当面临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垃圾信息侵扰时,我们可以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谢婷婷律师

个人简介

谢婷婷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多起民商事案件,涵盖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各个方面。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拥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基金从业资格、ISO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等,能够站在多角度为公司提供更加全面综合化的公司治理方案。

主要业务领域

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擅长为公司定制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风险预防及公司争议救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