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 疫情下的电影人不应该被抛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初,A公司收到B公司快递的律师函,该函显示:B公司要求A公司限期10日内返还已投资款500万元,否则将启动诉讼途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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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我们先来回顾下案情。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版权方A公司与投资方B公司签署了关于某电影的《影视投资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投资1000万元,合同签订日支付500万元,剩余款项在版权方办理好影片公映许可证和影片龙标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日,B公司如约支付了500万元,A公司也在积极筹备影片的相关许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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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全国都进入了一级响应状态,该影片的公映许可证和龙标事宜不得不因此受到搁浅。

B公司眼看影片的公映许可证和龙标办理遥遥无期,这才发律师函要求A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投资款500万元。

那么,A公司应不应该返还500万元投资款呢?

律师解析:

我国《合同法》明确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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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没有如期拿到公映许可证和龙标,是因为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A公司可免除不能如期公映影片的责任,但要不要返还B公司的500万元投资款,还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约定。

《影视投资合同》中并没有对返还投资款作出明确约定。

从法律层面来讲,返还投资款意味着合同的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本案中,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意味着明确影片的公映许可证和龙标最终无法办理,只是时间延迟了而已。

如果疫情结束,影片的公映许可证和龙标也能顺利办理,合同目的还是可以实现的。

因此,在既没有明确约定,又不能明确因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B公司不能直接的主张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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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等相关条款,避免被动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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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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