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姐和黑先生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黑,2015年2月,白小姐与黑先生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

1、黑先生自愿放弃一切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2、黑先生自愿将上述一切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予白小姐和小黑所有,见证人蓝先生在该协议上签字。

离婚中遇到军产房应如何分割?非军人能获得产权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15年12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小黑由白小姐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

之后,白小姐多次要求黑先生配合办理过户,黑先生均以该房属于军产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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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白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黑先生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支持了白小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

二是军产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非军人方能否取得该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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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白小姐和黑先生自愿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已经签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夫妻离婚时,也没有对财产另行做出约定,应当按照《夫妻财产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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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涉及军产房问题。

所谓军产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

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军产房不同于普通住宅,不能进行上市交易,但可以通过继承、离婚的方式取得产权。

本案所涉房屋是白小姐与黑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与房屋所属的部队签署有《住房出售协议》,根据该协议,黑先生以房改成本价购买该房屋,黑先生对于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购房后,该房登记在黑先生名下。

因此,该房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白小姐可以根据和黑先生的财产协议的约定,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黑先生应当给予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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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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