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小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儿子小黑(未成年)所有,儿子随白小姐共同生活,房产由白小姐与小黑居住使用。

离婚后二人一直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后黑先生反悔,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的条款。

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儿子所有,离婚后能否反悔?-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本案情况黑先生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款规定了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也就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除了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外,无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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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上述条款,也就是黑先生是否可以依该条款行使任意撤销权,要求撤销赠与呢?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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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性赠与合同。

一般性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法律赋予赠与人在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以及公证赠与以外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离婚协议则不同,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并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并不单独存在,其与整个离婚协议包括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是一个整体。

当事人往往是在综合、充分地考虑了方方面面的因素后才签署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的。

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并将财产给子女的行为,应当视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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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已然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允许一方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放任一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将可能会导致恶意一方通过赠与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再通过行使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

这无疑会严重损害原配偶或受赠子女的权益,此类不诚信的案件也将会层出不穷。

因而,本案情形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而非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来看,本案也应适用婚姻法而非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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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多提示一点,如果离婚协议义务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如本案情况,

受赠子女能否以原告身份起诉该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约定呢?

因为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并非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只是赠与条款的受赠人。

这种情况下,要提起诉讼,子女显然并非适格的原告;

确实需要起诉的,应当由离婚协议另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配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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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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