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触这样一起案件:

黑先生系河北省X县X村村民。

2011年8月,黑先生与X村X组签署了《租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黑先生承租X组集体土地一处,用于林业育苗。

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至2016年8月。

协议签订后,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在承租土地上栽植了树苗350棵左右,并出卖补栽了部分树苗。

村委会带队毁我2.5万树苗,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合同期限届满后,黑先生继续租赁使用土地,X小组未提出异议,双方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

2019年9月,X组更换了新的组长,新的组长伙同本组一村民用钩机将黑先生栽植的树苗全部折断损毁,树苗连根拔起,损毁的树苗已毫无商业价值,给黑先生造成的直接损失超过2.5万元。

黑先生财产受损失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双方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村委会带队毁我2.5万树苗,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但笔者并不认同公安机关的意见,并作出如下分析:

1、黑先生与X组组长发生的争议已不属于民事纠纷范围

黑先生系在合法租赁的土地上栽植树苗,租赁合同到期后,X组未提出异议,黑先生与X组的租赁转为不定期租赁,黑先生依然对承租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也就是说X组想要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黑先生,黑先生不同意解除的,X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但X组长却指使村民擅自将黑先生栽植的树苗全部损毁,属于私权滥用,变相行使公权力,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围。

村委会带队毁我2.5万树苗,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 X组组长及被指使的村民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X组组长主观方面认为合同期限届满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遂用暴力手段将黑先生的财物任意损毁,以达到迫使黑先生就范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在客观方面,X组组长的行为给黑先生造成了巨大损失,所有被损毁的树苗已无商业利用价值,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以上。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因此,X组组长的违法行为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委会带队毁我2.5万树苗,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所以,笔者认为黑先生在合法承租的土地上栽植苗木,享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在司法机关未确认黑先生的行为违法之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应该剥夺或损害他人的财产。

X组组长并指使村民故意毁坏黑先生财产的行为属于滥用私权,动用私刑,既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环境,也会造成人人效仿的不良后果。

村委会带队毁我2.5万树苗,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董世昌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