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曾将自己的一大笔积蓄借给了W公司,W公司是由老黑和其妻子二人设立的“夫妻店”,

近年因公司经营不善,小白的借款到期后W公司一拖再拖,

小白想起诉W公司偿还借款,并想让老黑和其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小白的想法能实现吗?

这首先要看看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

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公司法》也有一些例外性规定,如针对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问题,

公司法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那么W公司是由老黑和其妻子二人设立,在股东人数上是复数,不是典型的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在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呢?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再审判决(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非常具有突破性,再审判决在说理部分明确提出:

本案Q公司由熊某、沈某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熊某、沈某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

熊某、沈某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Q公司财产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某、沈某。

熊某、沈某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Q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如未能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所出资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协议,

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

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

故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这在法律上称为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可以说举证难度和责任是非常大的。

首先,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因此股东需要提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凭证、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等。

其次,如果通过财务凭证或财务报表发现,股东和一人公司存在资金往来,股东还需要对其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正当性提供必要证据。

如达不成上述证明标准,就无法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人公司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我们的建议是,小白在对W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将老黑和其妻子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中由法院根据老黑和其妻子举证证明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

确定老黑和其妻子最终是否应对W公司对小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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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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