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初始夫妻感情尚可,但渐渐地,二人发现彼此没有共同爱好,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少,双方感情日趋变淡,甚至慢慢有了离婚的想法。

离婚拿到终止妊娠补偿后,又生下孩子,还能向孩子父亲要抚养费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白女士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此时双方都觉得已无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于是经过商议,约定: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白女士终止妊娠,同时黑先生支付白女士20万元作为补偿。

2020年12月,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天,黑先生就将20万补偿款转入白女士指定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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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二人自此各自安好,2021年9月的一天,白女士却突然来找黑先生,告知其二人之子小黑已出生,故要求黑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黑先生一听懵了。质问道:当初离婚时不是都说好了不要孩子了吗?为此还给了20万元补偿款!白女士解释道:当初是这么约定的,但事后其反悔了,因为舍不得打掉孩子所以就把他生下来了,既然生下来了那么黑先生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就要尽到抚养义务。

对此,黑先生又急又气,断然不能接受,并明确表态:私自生下孩子那是对方违约了,反正自己已经按当初的离婚协议把补偿款全额支付了,这个孩子跟自己没有关系,他也绝不会再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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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此僵持不下,那么白女士是不是违约了呢?黑先生需要向小黑支付抚养费吗?

首先,黑先生与白女士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生育问题进行了约定,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割,所以限制生育权的协议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受父母是否离婚的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免除其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

综上可见,黑先生与白女士虽在协议离婚时对终止妊娠进行了约定,但不能因为女方执意生育而免除男方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此情形下黑先生仍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我们说,离婚与否是父母的自由,但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影响到孩子的合法权益。

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也应继续对孩子进行关爱、照顾,进一步让孩子切身体会到:父母虽然分开了,但对自己的爱却依然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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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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