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村民举报污染获赔被判敲诈,无罪后申请6千万赔偿,会支持吗
河南南阳唐河县村民李旭等三名村民多次举报当地招商引进陶瓷企业存在污染耕地的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显示,三名村民的举报情况属实,并对排污企业进行罚款,该企业向三名村民赔偿17万元。
令三名村民意想不到的是,在领取赔偿款时,企业以敲诈勒索为由报警,法院经审理判决三人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三名村民因不服判决,自2017年6月起,三人先后四次提出申诉,案件历经唐河县法院再审、南阳市中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河南省高院指令南阳市中院对本案再审。
2020年7月20日,南阳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案件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最终,唐河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由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
2021年6月21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李旭三人开出不起诉决定书,说明李旭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决定对三人不起诉。
随后,三人向唐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显然,最终的结果是认定为三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之前对三人采取的逮捕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三人需要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呢?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据目前报道来看,三人收到了唐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三人共获得国家赔偿金44.4万余元,这与三人申请赔偿共计5348万余元赔偿款有较大差异,三人已经向当地中级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提出复议申请后他们又会在何时收到新的裁判结果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对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国家赔偿的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都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小编相信,最终的判决结果都是有理有据做出的,也希望本案的三位村民可以获得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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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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