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于201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一职,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12日,双方补签1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由小群签字确认。
2019年2月1日,小群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45000元。
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小群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才与小群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是,本案存在公司与小群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呢?
这主要要看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起,即补签到小群入职公司的2018年4月1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无异议,同意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
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公司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此时,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补签合同非本人真实意愿。
2.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则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若小群拒绝补签至2018年4月1日,要求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
那么,公司需要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2日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可见,并非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能规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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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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