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项目可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少缴、未缴社保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该怎么维权呢?

一、遇到社保缴费基数低、年限不足的情形

小群入职A公司时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5万元。但A公司每个月只按照8千标准为小群缴纳社保。据此,小群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双方口头就社保缴费基数达成了一致,因此不同意小群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足额缴纳社保,社保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

此种情形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予配合,劳动者可通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求强制征缴社会保险,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遇到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保的情形

小益是农业户口,2010年10月入职B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给小益缴纳养老保险,小益起诉要求B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

B公司则辩称小益为来京临时务工人员,在原籍有一份新型农保,为避免重复投保,小益自愿放弃合同期间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说法:

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且一切后果自负,从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吴宏斌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