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越来越多

出借人要求借款

必须出具借条

弟弟借钱不还,哥哥成了被告:只是签了个字,凭啥让我还?律师:共同承担-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但是如果借条签字人

和实际用款人

并非一个人

这钱该谁还呢?

群益普法

周弟弟因资金需要周转,遂向王某借款10万元。

王某因担心周弟弟经营遇到问题,届时无能力偿还借款,故要求他的兄弟周哥哥出具《借条》一张,称是为了起到一个担保作用,并由周哥哥在借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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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拾万元整……欠款人:周哥哥(捺印)”。借条签署后,王某将借款支付给周弟弟。

借款期限届满后,周弟弟无力偿还上述欠款,王某便要求周哥哥还款,但周哥哥以借款并非自己使用为由拒绝还款。

群益普法

本案中,周哥哥在借条中签字,但实际借款由周弟弟使用,那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周弟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王某借款,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该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周弟弟,并由周弟弟使用,因此,周弟弟是适格的借款人及还款责任人。

同时,周哥哥明知在《借条》中签字意味着要承担还款责任,且所借款项是直接交付给周弟弟使用,依然向王某出具借条,其对此知情亦未提出异议,可认定周弟弟与周哥哥有共同向王某借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共同借款行为有效。因此,周弟弟和周哥哥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向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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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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