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朋友100万投资后“失踪”,债主让妻子还钱被拒:我又不知情-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如果有一天

你被告知:

老公欠下巨额债务

而这些债务,你也得还

……

那么问题来了

该不该你来还这笔债务呢?

一起来看看吧!

今日案例

近日,王某(女)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是她老公欠别人的钱,要求她一起还钱。
王某一脸无辜的说:为什么要我还钱啊?

男子借朋友100万投资后“失踪”,债主让妻子还钱被拒:我又不知情-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丈夫张某为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向蔡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条。于是出借人蔡某将借款打到了张某的妻子王某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蔡某多次向夫妻俩催要,张某拖着不还,玩起失踪,妻子王某则称对借款不知情,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蔡某很是无语,遂起诉至法院。

那么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群益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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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经查,借条虽然由张某一人出具,但是借款系蔡某直接转账到王某账户,张某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需要,且蔡某与王某之间有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对于王某辩称其对100万元借款不知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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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如果是夫妻一方出具借条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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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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