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某司机在工作期间因上厕所,错过客户来电,遭巨额索赔!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失21550元,法院会支持吗?

今日案例
钟某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司机,入职以来兢兢业业。2016年9月21日,他接到公司指派的任务,需在上午10时30分在省公安消防总队附近接送合作企业的客户。
钟某提前10分钟到达目的地,并发信息告知了客户。但因该路段禁止停车,他便将车开到了旁边的路口等待。
就在这等待的期间,钟某突然感到肚子疼到憋不住,遂找了个公厕解决。

不幸的是,在钟某上厕所的6分钟里,客户连续拨打其电话5次,同时钟某所在公司的车辆调度员也给他拨打了电话6次,但钟某都没有接到电话。原来是他的手机设置成了静音模式。
钟某看到未接来电记录后,立即回拨电话,但客户已自行打车离开了。随后,该客户向汽车租赁公司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赔偿。
2016年11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收到了合作企业的服务质量扣罚通报单,其中绩效扣罚11550元,另加罚款10000元,共计21550元。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是钟某的疏忽造成了公司的损失,遂将钟某调出该项目,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21550元。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许多网友表示同情钟某,认为"上个厕所被罚20000元"过于严苛。


群益普法
当员工履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能否要求钟某承担这20000多元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不能简单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当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本案中,钟某在事发当天提前10分钟已到达目的地并发信息告知。因地点门口不能停车,便将车开到旁边路口等待。钟某在客户打电话到其回电的6分钟内,上厕所确实为解决生理问题。汽车租赁公司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期间钟某未接听电话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
汽车租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已将其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事先告知了钟某,且汽车租赁公司与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司机行为准则中,对于劳动者被投诉从而导致公司被扣罚且该扣罚应由劳动者全部承担的情形,以及对于投诉成立可能导致的绩效损失数额、罚款标准等内容均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汽车租赁公司要求钟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外,钟某仅延误一次接车服务,汽车租赁公司亦未事先告知钟某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责任,且该损失数额明显高于钟某提供该次劳动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在此情形下,直接要求员工承担数倍于劳动报酬的赔偿,显失公平。汽车租赁公司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由劳动者承担明显不合理。
法院最后鉴于钟某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工作失误的情况,造成汽车租赁公司一定的损失,综合案情,酌情判令钟某向汽车租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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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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