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常有大风天气,当大风来袭时屋外的树木、路边的围栏等都可能瞬间化身为“空中利刃”,若有人因此被砸伤,负责管理的公司能把责任“甩锅”给天气吗?

今日案例
2020年8月2日20时许,郭某行至阳光公园东侧围网和美丽河西侧河畔附近时,突遭围栏倒塌,被砸伤入院,入院治疗花费共计1万元整。后经鉴定,郭某构成九级伤残。
经调查,8月2日20时至22时,该地区达到了10级狂风标准,且当地气象部门提前发布了大风预警。
郭某受伤的地点位于某乡人民政府的辖区内。早在2018年,某乡人民政府就与一家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意向书》,约定将该地点在内的10亩土地租给地产公司,地产公司也支付了合作意向金。此后,某乡人民政府便将土地交由这家地产公司管理,之后这家地产公司在这片土地上搭建了围栏。

郭某认为,自己被地产公司搭建的围栏砸伤,地产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自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共计80万元。
地产公司则认为,围栏倒塌是由于10级大风导致,这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公司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安装了围栏,并且也履行了定期维护的责任。事发时间为夜间,风力达10级狂风标准,导致事发区域多家单位设置的大量围栏等设施全部倒塌,大风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克服的。
同时,地产公司还指出,郭某受伤的地点为水务局管辖的河道绿化用地,并非行人通行道路,该区域每隔一路段均设有“水深危险”的安全警示牌,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有基本的通行常识,其不应进入此地,郭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公司已经尽到了围栏的维护义务,并以设置标牌提示的方式尽到了提醒义务,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大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公司没有能力阻止,因此不应当对郭某承担责任。
群益普法
本案中,地产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郭某相关的损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十级大风确实属于自然灾害的范畴,但恶劣天气的形成、到来、持续直至消退的过程,国家各级气象部门会对此进行全天候监测,并提前发布警报。因此,本案中的十级大风并非不可预见,尚不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地产公司作为倒塌围栏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郭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郭某作为成年人,在出门前应当对恶劣天气有一定的预见性,且在出门过程中遇到极端恶劣天气时应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但郭某仍在大风天行走至河道和临时建筑附近,可见郭某安全意识淡薄,郭某对自身的损害亦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审理查明的情况,最终判定郭某自担70%的责任,地产公司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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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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