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打篮球致骨折,要求同学及学校赔偿,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校园生活中,体育活动是学生们增强体质、培养团队精神的重要方式。然而,体育活动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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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王某和张某是同班同学,在一次体育课的篮球活动中,意外发生了。当时,两人正在激烈争抢篮板球,由于动作幅度较大,双双摔倒在地。摔倒瞬间,王某重心不稳,身体不由自主地倚靠在了张某的右腿小腿上,造成张某右腿小腿骨折。

张某受伤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将他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立即通知了双方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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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事情会随着张某的治疗逐渐平息,但随后在关于赔偿事宜上,双方家长及学校产生了严重分歧。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学校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群益普法

张某因打篮球受伤,王某及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因篮球运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存在固有风险,张某作为参与者,虽未成年,但根据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应该可以对存在的危险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清晰的认知和预见。他自愿参加篮球活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而王某对张某损害的发生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王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学校来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有特别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风险提醒、应急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学校的篮球场地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张某受伤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了家长。由此可见,学校已尽到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校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要求王某及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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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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