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赠与儿子,这本是对孩子未来的一份保障,可当父亲背着儿子将这处承载着约定与期望的房子变卖,儿子能否起诉父亲要求偿还?

今日案例
黑先生与白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小黑。婚内购买A区3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黑先生名下。2019年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上述302房归婚生子小黑所有,房屋剩余贷款则由黑先生负责偿还。后因该房尚有贷款未还清,故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4年11月,小黑发现302号房已被其父私自出售,故找到对方要求偿还售房款190余万元。黑先生当即予以拒绝,表示:当初离婚时的确约定将房产赠与小黑,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故小黑并不是3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自己出售房屋并未对小黑造成损失,无需偿还。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对于是否需要偿还售房款一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黑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小黑的上述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群益普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亦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离婚协议约束的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如一方违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要突破该协议相对性,由第三方即双方子女主张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权利,则需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或有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子女作为获益第三人无权直接对相关财产主张权利。
本案中,黑先生与白女士离婚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黑,但因该房存在贷款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黑先生在未征得白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房屋,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白女士可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二人并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黑可以就涉案房屋直接主张权利,亦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小黑作为受益第三人无权就涉案房屋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即其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小黑的起诉。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