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务规划中,房产常常扮演着重要角色,有时部分家长因资金周转等需求,会萌生出使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借款抵押担保的想法,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能否生效?

今日案例
2022年6月,王某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两年。王某的朋友孙某使用其6岁儿子孙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以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在《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5年3月,王某因资金困难,未能如期向张某偿还借款。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孙小某名下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父母作为监护人使用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作借款抵押担保,这种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呢?
群益普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本案中,孙某使用其未成年儿子孙小某名下的房屋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以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身份在《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时,孙小某刚满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孙某虽代孙小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目的系为他人借款担保,并非基于孙小某的生活、教育所需,且该行为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因此该抵押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孙小某的合法权益,抵押合同及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对孙小某名下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对抵押物手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抵押担保的情况进行审慎审查其合法性,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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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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