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常常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事儿发生纠纷。

男方认为应当自己抚养孩子,女方支付抚养费;女方认为孩子应归自己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或者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并且为抚养费争吵不断,不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那么,怎样确定子女的抚养问题才符合法律规定呢?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夫妻可否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处理?

肯定的说,夫妻在离婚时当然可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处理,包括孩子由谁抚养、抚养期限、抚养费多少、抚养费增加或减少的条件、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

夫妻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也可以单独拟定一份子女抚养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夫妻协商后,不能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一)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按照子女的年龄确定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三、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可以变更,但是需要正当理由。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情形: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不论夫妻是否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都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是群益律所的梓入,因此,夫妻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快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的安排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的那些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