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为什么她的是个人财产,我的是共同财产?
黄女士与蓝先生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5月生育一子小蓝,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2013年购买位于海淀区某某路的房产一套,由黄女士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装修,并且登记在黄女士名下;2014年购买位于朝阳区某某路房产一套,登记在蓝先生名下,该房屋首付款由蓝先生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蓝先生的名义按揭贷款,目前均已还清。
近几年,黄女士与蓝先生因孩子教育理念、各自生活习惯等问题频频发生矛盾,一开始为口角之争,后来又上升到肢体冲突,甚至报警。
双方多次坐下来谈判协商,都认为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对两套房产的分割方案产生了分歧:
蓝先生认为两套房产都是各自父母婚后赠与给各自子女的,所以海淀房产归黄女士,朝阳房产归自己;
黄女士不认同此方案,她认为海淀房产是自己父母婚后赠与给自己个人的,所以海淀房产归自己,但是对于朝阳房产,黄女士认为婆家只出了首付款,并不是全资,按揭贷款是以蓝先生名义偿还的,而且自己对该房产还进行了装修,所以该房产不能认定是婆家对男方的个人赠与,而应是共同财产,自己也有分割权。
双方争执不下,女方就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男方收到起诉材料后困惑不已,同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为什么她的是个人财产我的就是共同财产呢?
我们说,对于2013年购买的海淀房产,因是女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装修,且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说海淀房产应属黄女士个人财产。
对于2014年购买的朝阳房产,虽然婚后购买且男方父母出资了,但他们付的只是首付款,而不是全款,所以不能适用上述第十七条的法律规定。
因为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不是资金,所以只有父母付清全款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才能将不动产赠与给自己子女。
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故不能认定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所以说,在本案中,对于黄女士名下的海淀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归其个人所有;对于蓝先生名下的朝阳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作出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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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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