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大爷与妻子白某前育有黑一、黑二、黑三、黑四、黑五5个子女。

2006年至2008年期间,儿子黑五、妻子白某相继去世。

2009年,黑大爷因生活需要聘请保姆黄某照顾其生活起居,后与黄某日久生情,于2010年起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黑大爷每月照常向黄某支付保姆照顾费用。

2015年,黑大爷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归黑二、黑三、黑四3人平均继承;其死后名下银行存款及由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等名下其余财产,分别由一个孙子、两个孙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一赠予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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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大爷因病离世。黄某、黑二、黑三、黑四4人操办了黑大爷生后丧葬各项事宜,并前往黑大爷退休前所在单位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元,按遗嘱记叙内容进行了分配,黑二领取10万元(含处理后事费用)、黑三、黑四、黄某各领取5万元。

长子黑一未参与任何丧葬后事处理,亦未领取到父亲的抚恤金。

抚恤金依据遗嘱分配,却引起了黑一的不满。他认为,扣除为父亲办理后事的费用约5万元后,所剩余的抚恤金应当由其仍健在的4名子女平分,但是黄某跟黑二、黑三、黑四4人却在他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处理了这笔抚恤金,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将4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重新分配抚恤金。

被告认为原告,作为长子,既没有在被继承人重病时前往看望,亦没有参与被继承人任何丧葬后事处理,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应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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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争议一: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但是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后的一种补助。

被继承人原所在单位核发的离休费、抚恤金、丧葬费均属于“遗属津贴”范围,均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而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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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二:抚恤金写进遗嘱是否有效?

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处理财产,即便是被继承人写入遗嘱,并明确记叙分配方式和分配人员,也属于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情形,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

因此,被继承人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等费用分配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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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三: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金?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本案中,黑大爷的遗愿十分明确,被继承人对黄某长期来的同居照顾感戴莫名,但却因被继承人处置的抚恤金不是遗产,加之黄某与被继承人未及时确立夫妻关系,导致黄某丧失了参与分配抚恤金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等费用分配的部分内容无效,4名被告按照遗嘱分配抚恤金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重新分配。

黑一、黑二、黑三、黑四作为被继承人黑大爷的子女,均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黄某并非被继承人亲属,不具备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故黄某不应参与被继承人抚恤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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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及共有法律关系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也充分保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此,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决定立嘱前,应当梳理自己名下各项财产的性质,确保遗嘱中载明的各项财产属于遗产,如此才能通过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人员并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被继承人及家庭成员范围,如双方关系确实亲密或者是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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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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