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爸爸欠了10万元,我能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吗?
2016年3月前,小黑随同黑先生父母在农村老家生活,2016年3月后,小黑随同白女士回京生活。白女士自己经营一家饰品店,黑先生尚有十余万元外债未清偿。
此案中,白女士如若起诉变更儿子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她需要从哪些方面来着手和准备呢?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归男方抚养,该协议系男女双方离婚当时的真实意思,因此,白女士想要变更儿子抚养权,需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就本案而言,白女士如要请求变更抚养权,
首先,可从离婚后孩子居住状况改变、黑先生经济能力改变等方面着手,如黑先生方未亲自抚养儿子、黑先生之经济能力、居住状况等不具备亲自抚养儿子的能力和条件,而自己有稳定住所、收入、存款等,具有抚养儿子能力方面准备证据;
其次,孩子的生活现状,女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2016年3月起,儿子就随其一起生活进行举证,证明孩子居住现状,以及改变现状对孩子成长不利。
现实案件中,基于孩子生活现状的稳定性考虑以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因素,在无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是很困难的。现实中,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的家庭并不在少数。
在此,律师提醒: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乃至诉讼离婚时,应慎重考虑子女抚养问题,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长远角度出发,来协调和明确子女抚养问题。
当然,即便男女双方离婚,孩子由某一方来抚养,但是孩子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均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男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就剥夺了不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不直接抚养一方仍需履行必要的抚养义务。离异夫妻均有义务把双方离婚对于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并尽最大努力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快乐地成长,这对于每个离异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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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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