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了某中院的一份判决,有关打印遗嘱。案情如下:

黑先生父亲立下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指定由黑先生一人继承。然而,因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一审法院以该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并依法定继承对老人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二审时,恰好《民法典》已经实施,《民法典》中除原有遗嘱形式外,规定了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为有效遗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遗嘱虽为打印遗嘱,但仅有一页,且有立遗嘱人和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落款注明了日期,且有录像佐证,该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要求,故而二审法院改判遗嘱为合法有效。

打印遗嘱争遗产败诉?《民法典》后法院改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认为,一审法官审理中适用法律过于机械,法律虽然对遗嘱形式要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并非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遗嘱就当然无效。

法律之所以对遗嘱形式要件作出严格规定,归根到底是因为遗嘱往往处理的是立遗嘱人的大额财产或者重大事项,对遗嘱格式要件进行严格规定,有利于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同时避免出现伪造、变造、仿造遗嘱等情况的发生,进而避免损害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也有利于法院快速、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然,本案中虽为打印遗嘱,但是其有两个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立遗嘱人也均签字并注明日期,同时还有录像相佐证,虽然《继承法》中无打印遗嘱之规定,但上述遗嘱本人认为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故而,即便《民法典》实施前,该遗嘱亦应认定为有效遗嘱为宜。

当然,上述观点仅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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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件恰恰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视。

这无疑也给我们提了个醒,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应当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避免因遗嘱形式上的瑕疵或形式要件的缺失,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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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之规定,遗嘱形式有以下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对于不同的遗嘱形式,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要求:

其中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类似,均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现场见证,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只有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同样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现场见证,且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另行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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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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