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与小白系大学同班同学,大三时期两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小黑大学毕业后前往国外留学,小白则留在国内继续读研。

小白研究生毕业后有了要结婚的想法,但小黑还想继续留在国外,于是小黑父母黑先生、蓝女士随即提议让小白也以留学形式获得签证,从而与小黑在国外团聚并结婚,对此方案小黑亦予以认可。

可是小白经济能力不够,于是黑先生、蓝女士就向小白转账15万元,用于办理出国签证。收到款后,小白先后两次向黑先生、蓝女士发短信表示:“向叔叔阿姨借的钱以后会还的。”

但是,等到小白拿到留学签证,小黑却提出了分手,小白因此也就未出国留学。又因两人分手时已经过签,小白的学费故不能退还。此后,黑先生、蓝女士就要求小白退还之前转账的15万,小白予以拒绝,表示该15万系二老对其的赠与。

对此,黑先生、蓝女士均不予认可,明确表示转账给小白的15万元是为了给她做留学签证,此款应为借款。因此,双方争执不下。

分手后,男友父母转给我的钱该我还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这笔转账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本案中,黑先生、蓝女士向小白转账支付了15万元,小白也前后两次通过短信形式明确表达了借款的意思,故不构成赠与。但是,小白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为了与小黑团聚并结婚,且让小白出国留学是小黑父母与小黑商量的结果。

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小黑、小白二人向小黑父母的共同借款。况且小白是将上述款项用于办理留学签证等事宜,与小黑之间的感情破裂的主因也在于男方。所以说该笔借款应由小黑和小白二人各自承担一部分比较合理。

现实生活中,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的金钱给付如何定性,目前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尊重公序良俗,也要注重弘扬正确的婚恋观。

一般而言,对于一方父母在特定节日给付的小金额金钱,认定为赠与关系较为妥当。

而对于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之较大数额的金钱,如果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

所借款项若是恋爱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为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恋爱双方的共同生产、生活或共同事务支出的,应认定为恋爱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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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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