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独立的法律拟制人。

股东的权利是参与重大决策、从公司经营收益中获得收益,股权虽系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但公司与股东有明显区别,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因此实践中不可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混为一谈,出现纠纷时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诉讼主体及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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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首先应当明确公司法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上的“内、外部法律关系”。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同其他商事主体建立的合同关系,如买卖、委托代理、租赁等,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并不属于“与公司有关诉讼”的范畴。

“内、外部法律关系”是指公司内部的各主体之间及外部与公司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内部的“主体”主要是指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只有在上述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只有上述主体从事违反《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行为,对股东权益造成直接损害的才属于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情形。

股东不可就公司损失主张对个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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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要明确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内容。

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可通过正当程序实现股权中的收益权,但其无权直接分割公司财产,股东欲实现资产收益权,可主张按程序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有效盈余分配决议,要求公司按照决议进行盈余分配,公司若不执行决议,则属于盈余分配纠纷,并不属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

如果相关人员恶意阻止股东资产收益相关决议的形成,则可能构成对股东资产收益权的侵害,股东可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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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部分权利通过股东会行使,且《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作出了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对股东的上述权利造成侵犯,股东可直接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面对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首先应理清案件所涉及的“内、外部法律关系”,明确涉案行为的直接损害的公司利益还是股东利益,若属于后者,一般则属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适用的范畴,股东可以此为由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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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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