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金岁月》这部电视剧中,叶谨言带着对女儿的怀念和愧疚,在谢氏集团濒临破产时选择了从精言集团辞职,去收购谢氏集团并承诺在谢氏集团任职3年。

而黛茜是叶谨言初创精言集团时的爱将,只是在精言集团发展强大时,在资本和理想的面前,叶谨言选择了资本放弃了黛茜。

10多年后,黛茜在叶谨言面临手下的精兵强将频繁离职且成为自己强大竞争对手时,选择了主动回来帮助叶谨言,没想到加入不久,叶谨言选择了辞职……

带着感恩和愧疚,叶谨言决定将自己在精言集团中持有的股权委托给黛茜代为持有,并全权委托黛茜发表股东意见。

《流金岁月》里叶谨言让黛茜代持股权合法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叶谨言让黛茜代持股权合法么?

律师解析:

股权代持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股权代持的禁止性规定,且一旦出现股权代持纠纷,当事人的有关合法权益一般会得到我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和支持。

股东和代持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股权代持的持股比例、代持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持期间表决权的表决方式、分红权利的分配方式等股东权利的行权方式等内容。

本案中,叶谨言虽然从精言集团辞职,但其是精言集团的创始股东,持有精言集团一定比例的股权,其有权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委托给黛茜持有,并有权全权委托黛茜代为行使表决权、分红权、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只要叶谨言和黛茜达成股权代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达成的股权代持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黛茜有权代叶谨言持有股权,并代叶谨言发表股东意见,行使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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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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