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每年各类投资主体都会建设大量的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施工工程,而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一群亦农亦工的特殊群体—农民工。农民工承担了建设工程中急难险重的施工任务,但对其权益的保障仍存在许多不足。

尤其是建设领域易发的农民工工伤问题,因为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由包工头直接招录,出现工伤后各用工主体之间经常推诿扯皮,导致农民工维权艰难,成本高昂。为此,有必要对涉及农民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通过相关案例对用工主体提出警示。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是工伤?用工单位还是包工头承担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014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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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地方政府配套法规不完善,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仍存在大量农民工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特别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规避施工管理义务,往往将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和用人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无资格也无动力去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在此情况下农民工出现工伤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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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看看以下一个案例:

2018年,A建筑公司与案外人小白签订《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该项目内墙涂料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小白,A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向小白结算劳务费。

2018年6月某日,小黑到小白承揽的项目提供劳务,各方均未为小黑缴纳过工伤保险费。

后小黑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小黑为工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认定小黑伤残等级为9级。

因A建筑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小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建筑公司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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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小黑的请求,责令A建筑公司支付小黑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计20余万元。

终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应当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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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外,2005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会议纪要甚至规定:

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与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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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的解读,我们认识到,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保障已经日趋完善,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以便在出现工伤事故时农民工能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如贪图小便宜而规避法律确定的义务,在发生相关事故赔偿时可能就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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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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