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房假离婚变真离婚,房子没了,老公不复婚,怎么办?
现而今不管是购车、买房,都有这样那样的限购政策,而拆迁中也有依人头、婚否等给与某些拆迁利益的拆迁政策,由此产生了某些假离婚、假结婚现象,进而也引发了很多纠纷乃至诉讼。
案情摘要:
老黑与老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均已成年。
为了购买北京市通州区某处房产,二人商议办理离婚手续,将现有两套房产都登记至老黑名下,等通州房产购置完成后,双方再复婚。
2017年10月8日,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内容如下: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02号房产、朝阳区某小区706号房产归老黑所有。
通州房产购置并登记在老白名下后,老白要求与老黑复婚,此时老黑却不同意复婚。
虽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老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老黑则答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老白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它是婚姻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赋税或者夫妻债务等,采取离婚的形式,以达到其目的。然而且不论“假离婚”行为本身是否违背道德和法律,夫妻通谋离婚自身也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有可能导致某一方人财两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即“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夫妻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只要是夫妻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同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如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在所不论。
本案中,二人共同办理了离婚登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至于财产财产分割,除非老白有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思,或者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老黑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老白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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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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