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论是自动离职或是被动离职,在离职前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发出离职申请以告知单位。当然,如果是自动离职则不涉及后续纠纷,在此不做讨论。

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动离职,那么离职申请的书写就至关重要,实操中,往往很多劳动者不注重离职申请的内容,认为我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但殊不知离职申请的内容往往关系着经济补偿。

员工辞职书中没写离职理由,离职后能否找单位要经济补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此,我们就讨论下辞职申请未写离职原因能否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仲裁或是法院针对具体案件以及案件中离职申请的内容不同会有不同的判例,笔者仅针对共性的问题,提出笔者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看,是在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时,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保护的重点在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一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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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申请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对辞职申请中是否需要明确写明离职原因系“拖欠工资”一事并不敏感,其仅是针对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这一基本事实,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因此,申请人才在辞职申请书中,仅仅是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离职原因,在辞职申请书中并未注明。既未写明离职原因是“拖欠工资”,也未写明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

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明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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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焦点就在于探究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愿到底是基于“拖欠工资”还是基于“个人原因”。

首先,通过《工资明细清单》,能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这一客观事实。而拖欠工资与导致申请人的离职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其次,通过《完整聊天记录》,能够证明离职原因系因拖欠工资。

最后,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现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确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且该情形系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原因,则应当就上述非法定原因即其主张的“个人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在被申请人不能通过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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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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