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和小黑再婚,小黑有儿子小小黑,尚年幼,小白婚后对小小黑进行抚养,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小白于2019年因病去世,2021年1月10日,小白父亲老白去世,老白名下有房产一套。

那么,对于老白名下的房产,小小黑能否代位继承?

重组家庭,继母的父亲去世,继子有代位继承权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对于继子女是否有代为继承权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继子女小小黑无代位继承权。因为继子女不是晚辈直系血亲。

且《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该列举的情形不包括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继子女的代为继承问题。所以,认为作为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小小黑不能代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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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继子女的小小黑具有代为继承权。因为继子小小黑和小白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享有同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所以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小小黑享有代位继承权。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编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一节中,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二款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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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规定,可知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继父母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双方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编的该条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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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根据该规定,作为拟制血亲的继子女享有自然血亲子女权利,享有继承权利,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代位继承权。

如果仅仅以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没有罗列“被继承人的生子女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就因而认为该继子女无代位继承权,笔者认为该种理解有违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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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典婚姻编明确规定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权利义务同生子女。该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该继子女同继父母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

其次,民法典继承编对子女,父母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即子女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在继承编有关继承的所有父母子女的规定,应该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再次,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列举的代位继承的情况并不包括全部情形,比如,生子女的生子女的代位继承问题。

笔者认为该解释没有罗列生子女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其情况同生子女的生子女,这种情况不用解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就当然的享有代位继承权。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小白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小小黑,享有代位继承权。可以依法继承老白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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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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