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纠纷,其实也不少见。
那么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今日案例
李先生与白女士于197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1990年李先生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白女士独自带着年仅10岁的小李,含辛茹苦地抚养其成人。
2003年白女士经人介绍与王先生相识。王先生也曾离异,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即大王与小王,二人也均已成年。兄妹俩对于父亲再婚一事始终持反对意见,但王先生还是义无反顾地与白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再婚后,王氏兄妹与父亲甚少来往。
2016年王先生因病瘫痪在床,自此都是小李与母亲一起负责照料其生活起居、看病就医,直至2023年6月王先生去世。
办理完后事,王氏兄妹就与继母商议关于父亲留下的海淀区A房继承相关事宜,他们认为:A房是父亲与继母再婚前的个人财产,现在父亲过世且未订立遗嘱,故该房应由白女士及王氏兄妹三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对此方案,小李当即提出异议:王先生在世时,王氏兄妹尚未尽到赡养义务,且在去世前几年卧病在床期间,也是自己带着继父看病就医、照顾其日常生活,怎么一到分遗产了就没自己的份了?既然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到一份遗产。
王氏兄妹一听急了,立刻反驳:你母亲改嫁时你都已经成年了,你与我们父亲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你就不是法定继承人,凭什么还要来分遗产?
群益普法
双方对此问题争执不下,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小李能分得继父留下的A房份额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王先生与白女士再婚时小李已年满二十三周岁,故王先生与小李之间的确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小李不是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王先生年老之后,主要由小李照顾其日常生活、负责其看病就医,无论是生活上还是经济上都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小李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因其对王先生扶养较多,故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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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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