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不少职工被非法解雇的案例

因为年龄已超35岁

因为请病假“超时”

因为怀孕婉拒出差

这些辞退理由一个比一个离谱

让人不禁握紧了小拳拳…

公司不写辞退理由直接辞退员工,这属于违法解除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但还有些公司

不写辞退理由直接辞退

那这属于违法解除吗?

今日案例

小王是某保险公司的员工。2021年3月,公司与其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近日,保险公司给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为书面形式,内容里列举了十多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保险公司都没进行勾选。

公司不写辞退理由直接辞退员工,这属于违法解除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这让小王感到困惑,他觉得自己被莫名其妙的辞退了。

于是,他找到了群益寻求帮助,想要了解保险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群益普法

要想回答小王提出的问题,首先应回顾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如果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则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回到本案中,保险公司向小王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仅告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应当说用人单位属于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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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在劳动仲裁或庭审中,用人单位补充了单方解除的理由:以小王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的行为才解除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吗?

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法院认为,尽管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补充了单方解除的理由,但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在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已经发生,用人单位在当时未告知员工解除的事由,事后口头补充解除事由,不具有追溯力,故认定公司在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告知劳动者解除事由。

故律师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即无需劳动者表达意愿,仅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事实即可做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一经发出通知文件且到达对方,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解除。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如双方对解除理由存在争议,应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内容作为认定依据,对于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以及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其他理由,通常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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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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