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成为当下的热门选择,尤其在过年期间,许多人会选择在网上购买年货,然而,有些消费者可能会遇到网购订单迟迟不发货的情况,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今日案例
孙某在某线上平台经营了一家个人店铺。2023年11月10日,王某在该店铺购买了一只轮胎,原价600元,经过跨店满减80元和红包抵扣120元后,实际支付金额为400元。订单中明确标注该订单为预售订单,并约定在11月17日21:38前发货。
然而,该订单一直未发货,王某多次催促无果。

2023年12月7日,王某终于忍无可忍,申请了平台客服介入。客服回应称“亲,已经帮您联系商家了,应该是无法发货了。”“从早上到现在,我们一直在帮您协商,商家就是不发。”王某认为,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面对王某的指控,孙某却称,是店员忘记发货,所以晚了,并非欺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孙某之间订立的合同,退还自己已支付的400元商品货款,并主张按照商品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
群益普法
一、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孙某在订单中明确承诺于2023年11月17日21:38前发货,但直至12月7日,经淘宝客服介入后,孙某仍未发货,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因此,王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二、王某要求的“3倍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成为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欺诈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四是对方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
孙某承诺2023年11月17日21:38前发货,但直到12月7日,经淘宝客服介入确认孙某不发货,且淘宝客服的回复与孙某所述的店员忘记发货所以晚了的说法相矛盾,孙某完全可以在淘宝客服催促后及时发货,而孙某向王某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商品,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因此,王某“3倍赔偿”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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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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