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串退货遭拒,男子起诉商家后败诉,法院:其行为有违诚信!-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不久前,男子在一家购物平台上购买了7条手串,但当他收到货后想要退货时,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于是,男子便将网购平台告上了法院,然而,法院却支持了商家,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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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24年4月19日,王先生在一家商城的自营店铺里购买了7条收藏级菩提文玩手串,并于4月22日收到了这些手串。

4月26日,王先生提交了退货退款的申请,希望退回这7条手串。然而,商城仅通过了其中4条手串的退货申请,而将其余3条手串的退货申请以“批量购买批量退货”为由驳回了,未退货金额共计252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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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并未放弃,他于次日再次针对这3条手串提交退货申请,并注明退货理由为“商品与页面描述不符”,商城依然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在二次申请被拒后,王先生与商城的客服进行了沟通,要求退货退款。

商城客服答复称:王先生在最近6个月内通过该平台下单共计81笔,其中74笔以“误购”或“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且这74笔退货中包括了28笔与本次申请退货的手串同类商品的退货记录,商城认为王先生存在滥用消费者享有的依法退货权利的行为,并于4月29日彻底关闭了相关退货通道。

面对商家的决绝态度,王先生便将店铺的登记经营者甲公司与商城运营者乙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这3条手串订单进行退货退款。

群益普法

王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王先生在商城的自营店铺内购买的这3条手串商品,甲公司作为该商品的销售方,乙公司作为该店铺的yun营方,均与王先生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受到合同的约束。

考虑到王先生在最近的6个月内,共在该商城下单81笔,其中在下单后以“误购”或“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单达高达74笔,与涉案商品相关的退货记录有28笔,王先生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其行为明显有挑选的意图。王先生的行为反映出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明显过于随意,其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购物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对于王先生关于这3条手串的退货退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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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初艳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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