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面对面——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对赌”—这一外来物种,伴随着高盛、摩根士利丹等国际投行在中国的业务开展而引入我国后在一些投融资领域也表现的较为活跃。目前,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对赌协议通常以财务绩效为指标,以一定期间的财务业绩作为对赌条件,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对象。在实践中,对赌协议是一把“双刃剑”。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收益,如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最后双赢;而有不少企业对赌失败,尝到了“对赌”失败的恶果。特别是中国乳酸菌第一品牌“太子奶”因风险投资时签订对赌协议而导致控股权变化的案例发人深省,类似“太子奶”这样的企业因激进“对赌”而付出惨重代价不在少数。

虽然,“对赌”屡遭争议,但风险投资机构仍会选择对赌协议作为重要的自我保护手段之一。那么“对赌”,这一外来物种能否适应我国本土的法律“土壤”,如果确保对赌协议能发挥法律作用,我们特地邀请韩律师给大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01 我们需要明确对赌对象的选择

(1)在约定对赌协议条款时,投资方应选择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对赌对象,避免选择拟融资的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对象;

(2)目标公司管理层,也可选择为不错的对赌对象,既可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其股权激励约定又能最大程度调动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业绩水平的全面提高,实现对赌双赢的局面。


02 关于对赌回购条款的设置

为了日后该条款的可执行性,投资者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回购协议,并且其他股东应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认购权,尽可能办理公证。


03 设定对赌终止的条款

签署对赌协议时,设置合理的对赌终止条款对投融资双方很有必要。即约定一旦满足特定事项发生、合作主体一方出现特定行为时,对赌协议自动终止,或者直接设定对赌协议有效期。

总之,对赌协议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一种投融资工具,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融资者经济较快发展。从法学理论和实践来看,又是投融资双方的一种契约安排,使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博弈,融资企业在决定签署对赌协议前要综合考虑宏观政策和自身条件进行具体分析,权衡利弊,审慎考虑各种因素,通过合理的条款设计安排,尽量避免操作层面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控制权,投资者也应不断促进自律,合理评估投资风险,促进投融资双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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